(2017)赣070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谢名俊与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名俊,刘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3号原告:谢名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坚,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学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谢名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被告自愿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为主张其债权,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16年5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学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学军退赔违法所得46652300元,返还被害人。本案原告谢名俊已作为该案被害人申某所涉债权。该判决书已生效。本院认为:被告刘学军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本案债务已纳入该刑事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且该刑事案件已判决责令刘学军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可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名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文斐审判员 谢小梅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