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振山与柳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山,柳福宏,王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山,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柳福宏,,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王晓慧,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张振山申请执行柳福宏与王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福宏与王晓慧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