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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月祥、邓宏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月祥,邓宏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月祥,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邓宏惠,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雷月祥与被执行人邓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9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月祥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宏惠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雷月祥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已将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封,但不知车辆下落。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邓宏惠户口所在地村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龙游戒毒所戒毒,村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故申请执行人雷月祥申请(2017)浙1123执1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