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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本进与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进,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本进,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451号原告:王本进,男,1958年5月7日生,住荣成市。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进与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本进负担。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