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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周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喻泽全。本院在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但被执行人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原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占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