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先波上诉石永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先波,石永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先波,男,生于1969年3月18日,汉族,住开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永红,男,生于1966年10月15日,汉族,住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奎均,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道建,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周先波因与被上诉人石永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定性有误且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72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先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彤审 判 员 古 霞代理审判员 古钰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治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