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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与韩术刚、陈德松、陈德洪、王武芬、罗云玉、童平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韩术刚,陈德松,陈德洪,王武芬,罗云玉,童平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韩术刚,陈德松,陈德洪,王武芬,罗云玉,童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40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5号。代表人张大权,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正云,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韩术刚,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陈德松,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陈德洪,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王武芬,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罗云玉,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童平英,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术刚、陈德松、陈德洪、王武芬、罗云玉、童平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2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