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娄佃忠与临沂市罗庄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佃忠,临沂市罗庄区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341号原告:娄佃忠,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前崔庄村299号。委托代诉讼理人:尚瑶瑶、宋钊。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路442号。负责人:张正水,院长。原告娄佃忠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佃忠撤回对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中心医院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佃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荣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