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娄佃忠与临沂市罗庄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佃忠,临沂市罗庄区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341号原告:娄佃忠,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前崔庄村299号。委托代诉讼理人:尚瑶瑶、宋钊。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路442号。负责人:张正水,院长。原告娄佃忠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佃忠撤回对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中心医院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佃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荣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