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邢玉海、邢绍岩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某,邢绍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该处。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侯雪飞,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绍岩,曾用名邢庆卫,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捕前住该处。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绍岩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冀0402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原审被告人邢绍岩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6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邢绍岩在邯山区(原邯郸县)河沙镇镇邢东堡村,因琐事与被害人邢某、苗某1在邢某家西屋房顶上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邢绍岩将被害人邢某推倒在身后的太阳能上,并将邢某摁在太阳能上,造成太阳能热水器管破裂,被害人邢某、被告人邢绍岩多处烫伤。经法医鉴定,邢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邢绍岩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邯郸县河沙镇镇邢东堡村邢某家。其家街门朝北开,门前是一东西街,西邻是邢绍岩家。邢某家建有北屋和西屋,西屋房顶上西北部放置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勘查见太阳能热水器的部分玻璃集热管破碎。2、证人张某证明,2016年8月5日15时许,其听到牛某在外面骂其家人,之后其听到房上有声音,看到邢绍岩上其家房顶上了,其就打公公邢某的电话说牛某又来咱家找事,还上房顶了。公公说他就回家。随后其又给婶子苗某1打电话说了此事。邢某回来后,边上房边问邢绍岩上俺家房顶干啥?没几分钟苗某1也过来上到房顶,当时其一直在屋里待着,不知道房顶上发生啥事了。又过了一会,其在屋里听到牛某、邢绍岩、邢某1在其家吵吵,其不敢出来,光听到有砸东西及玻璃破碎的声音。过了会,邢某和苗某1从房上下来,婶子喊其出来,说其公公被烧了,其出来后看到公公胳膊上的皮都烫下来了,还流着血,其就打120了。后来其听公公邢某说邢绍岩在房顶上把他推到太阳能热水器管上,管子碎了热水流出来烫的。邢某家的洗衣机、电三轮还有窗户玻璃被砸了,其当时在屋里没看到是谁砸的,应该就是牛某、邢绍岩、邢某1三人,因为他们三人来其家后就在院里吵吵,然后就是砸东西的声音。3、被害人邢某陈述,2016年8月5日15时许,接到儿媳张某的电话后其赶到家,看到邢绍岩在其家西屋房顶上,其上房后邢绍岩正在弄其家水口,其问邢绍岩为啥弄其家流水水口?邢绍岩说弄你家水口咋了。没说两句便和邢绍岩对骂起来,这时其弟媳苗某1也来了,房顶上有其与邢绍岩、苗某1三人。其站在房顶上太阳能的南边一米远处,背对着太阳能,邢绍岩站在其对面约一步远,苗某1站在房顶东侧。这时邢绍岩上前用双手推其肩膀,将其推到太阳能上,其双臂伸开使劲撑着太阳能,背靠在太阳能上,其听到啪的一声,太阳能热水管碎了,管里的热水流在其身上,其被热水烧的受不了,直喊烧死了,但邢绍岩一直摁着不让其起来。其后背、前胸、屁股、腿、胳膊都被烧伤。苗某1看到后便拿棍子去打邢绍岩,打了几下后邢绍岩松开手,从房顶上跳了下去,在房下拿砖头扔其,其也从房顶上捡起砖头扔邢绍岩,但谁也没扔着谁。这时邢绍岩和他母亲牛某、哥哥邢某1都拿着铁锹来到其家院里,三人边骂边砸其家的洗衣机、电三轮和厨房玻璃,其从房顶上捡砖头往邢绍岩家里的玻璃上扔。过了会儿以后他们从其家离开了。证人苗某1(邢某弟媳)所证邢某与邢绍岩在房顶上的打斗情节与邢某一致。证人邢某1、牛某、邢某2所证三人赶到现场后所发生的情节与邢某的陈述相吻合。4、被告人邢绍岩供述,2016年8月5日15时许,想到其家房顶漏雨,就搬着梯子放到邢某家西屋房顶靠到其家的二楼,拿着塑料布去房顶修补。正修时邢某上到他家西屋房顶上,紧接着他弟媳苗某1也上来了,邢某问其在他家房顶上干啥呢,其说修房顶。他骂其修房顶上他家房顶干啥,苗某1也骂其,后苗某1持铁管打到其左胳膊和右耳朵上,邢某过来推其左肩膀,将其推了一个趔趄,右胳膊碰到后面的太阳能,把太阳能的玻璃管撞坏了,管里的水流到其两个胳膊上,胳膊被烫伤了。其将苗某1踹得往南退了几下,其跟过去时被苗某1用铁管将其从房顶捅到其家东侧院墙上,顺院墙跌到其家院子里了。其二嫂李继平将其拉起来,其看到身上有伤就到村医邢凤玉家去包扎了一下,包扎完后其快到家时,看到母亲牛某坐在大街上哭呢,其跑过去后听到其家玻璃被砸的声音,其看到是邢某、苗某1正从房顶上往其家扔砖头,其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进到邢某家,把他家的洗衣机拽倒跺了几下,还用砖使劲扔了洗衣机一下,接着其又捡起砖头,将他家紧挨着街门屋子的窗户玻璃砸碎了,这时有人将其从邢某家拽出来了,之后其就在街里骂邢某和苗某1,正骂时堂哥邢某2过来劝其别骂了,先去医院看看吧。说完,邢某2就陪着其一起去医院了。其没有推邢某,邢某被严重烫伤是怎么造成的不知道,反正不是其弄的。平时其两家有矛盾,他家西屋瓦口流水的水口朝外,一有下雨天就冲其家的东墙,就因此事以前吵吵过多次。其对邢某身上的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及邢某家被损毁物品的价格共计1047元的结果均没有异议。5、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鉴字[2016]损伤第S4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双上肢Ⅱ0烫伤,色素减退,右上肢49×8cm,左上肢23×7cm,右大腿内侧Ⅱ0烫伤面积4×2cm,总面积达体表面积3.3%。鉴定意见:邢绍岩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鉴字[2016]损伤第S4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邯郸钢铁集团职工医院出诊见被鉴定人邢某躯体上有大面积烧烫伤,检查(九分估算法)见前躯有9%Ⅱ0以上烧烫伤,后躯及臀部有15%以上烧烫伤,双上肢有4%面积Ⅱ0以上烧烫伤,双大腿有8%面积Ⅱ0以上烧烫伤。邢某入院专科检查:躯干、双上肢、双下肢的约有50%为烧伤创面,其中双上肢、躯干约有18%创面为浅Ⅱ0,躯干、臀部、双下肢约有20%创面深Ⅱ0,臀部、下肢约有面积2%创面为Ⅲ0。经鉴定中心集体会阅办案单位所送鉴定资料及出诊记录、影像确认:躯干、四肢Ⅱ0以上烧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6%的情况认为:邢某的损伤程度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2.a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7、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鉴字[2016]法医第F1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邢某的伤残等级为陆级伤残;邢某的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护理期为120日,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另有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邢绍岩的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由于被告人邢绍岩的犯罪行为,于2016年8月5日在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治疗21天,2016年8月28日在邯郸医院住院治疗4天,以上共25天。医疗费共计79159.17元、外购药费11700元、鉴定费3000元。其另提交了张某、邢某3的收入证明,予以证明陪护人员2名,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交通费及误工费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医疗费票据、药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张某、邢某3、邢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邢绍岩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绍岩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邢某的伤情并非邢绍岩造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邢某陈述与证人苗某1证言可证实被告人邢绍岩对被害人邢某实施的伤害过程,并造成了伤害结果,且与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鉴字[2016]损伤第S4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显示被害人邢某受伤的部位、伤情相印证,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邢绍岩以其认为被害人邢某伤情不构成重伤二级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邢绍岩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邢绍岩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依法确定邢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共79159.17元、外购药费11700元、鉴定费3000元,证据充分,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认定为1250元(50元/日×25天);3、营养费依法认定为6000元(50元/日×120天);4、主张误工费12960,因未提交相关证据,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及误天数计算,依法确定为6480元(19779元÷365天×120天);5、主张护理费16460元,因未提交用工合同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故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标准及鉴定护理人数、天数计算,依法确定为13340元[(河北省2016年度居民服务33543元÷365天×25天×2人=4600)+(河北省2016年度居民服务33543元÷365天×95天×1人=8740)]。6、交通费2000元,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酌情认定500元。主张伤残赔偿金110510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在本案各项损失共计为121429.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邢绍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邢绍岩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费医疗费、外购药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1429.1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及其代理人均提出,邢某3的护理费应按照140元/天×25天计算;交通费应变更为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510元原判决未予认定不当。原审被告人邢绍岩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邢某重伤二级属实,但不能证明系其所为,原判决仅依据邢某陈述及苗某1证言认定其有罪,证据不足,应宣判其无罪,即使认定其有罪,因邢某有重大过错,且其有自首及本案系邻里纠纷、邢某的医疗费通过轻松筹筹集到的治疗款项依法属于酌定从轻等量刑情节,应对其从轻判处。附带民事部分因邢某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民事责任;通过轻松筹网站筹集的医疗费24742元及无医嘱和发票的11700元外购药,依法应予扣除;营养费6000元太高,可按每日30元计算,为3600元;因邢某已逾60周岁,且没有提交误工证明,对6480元误工费不应认定;护理费应按(19779元/365天×120天)6480元计算;交通费应认定为300元。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与原审一致。上列证据已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邢绍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及其代理人所提邢某3的护理费应按照140元/天×25天计算及交通费应变更为1000元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所提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该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绍岩及其辩护人所提邢某重伤二级属实,但不能证明系其所为,原判决仅依据邢某陈述及苗某1证言认定其有罪,证据不足,应宣判其无罪,即使认定其有罪,因邢某有重大过错,且其有自首及本案系邻里纠纷、邢某的医疗费通过轻松筹筹集到的治疗款项依法属于酌定从轻等量刑情节,应对其从轻判处的理由,经查,原判决认定邢绍岩将邢某强行推按在太阳能上被从破损管子里流出的热水烫伤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邢某陈述及证人苗某1的证言,还有现场勘查笔录及损伤鉴定意见为证,该损伤鉴定所记载邢某及邢绍岩受伤的部位与认定的犯罪行为相一致,原判决据此认定邢绍岩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不能如实供述案件实情,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邢某制止其的行为,不能构成刑法上的过错;所提邢某筹集到的医疗费用系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部分,所提邢某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自行承担50%的民事责任,通过轻松筹网站筹集的医疗费24742元及无医嘱和发票的11700元外购药应予扣除,及营养费6000元太高,可按每日30元计算,邢某已逾60周岁且没有提交误工证明,对6480元误工费不应认定,护理费应按(19779元/365天×120天)6480元计算,交通费应认定为300元的理由,经查,原判决上述部分的判决并无不当,该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娟审 判 员 王晓鹏代理审判员 李现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