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淑君与吴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君,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460号原告:王淑君,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文,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君与被告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淑君负担。审 判 长 刘慧阳人民陪审员 卢义超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