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孟祥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奇,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侯审。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孟祥奇在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菲欧倪网吧,趁被害人许某熟睡之机,窃取其放置于桌子上充电的OPPOR9PLUS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1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祥奇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孟祥奇的供述,失主许某的陈述,盗窃现场照片、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结论书、收条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祥奇当庭认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祥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祥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大凯人民陪审员 雷 杰人民陪审员 孙俊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