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执7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周印波、赵云峰、李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周印波,赵云峰,李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7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洪兴,行长。被执行人周印波,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永和乡北兴村赵家炉屯。被执行人赵云峰,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永和乡北兴村赵家炉屯。被执行人李雪峰,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永和乡北兴村赵家炉屯。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周印波、赵云峰、李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已经依法冻结,定期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河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