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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三亚索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凤凰海景酒店与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索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凤凰海景酒店,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0271民初7418号 原告:��亚索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凤凰海景酒店,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路海月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森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娜、文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戚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亚索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凤凰海景酒店(简称金凤凰酒店)诉被告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博思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住所地不详,本院公告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并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凤凰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娜、文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博思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凤凰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6,106.68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底,被告泰博思公司在原告处组织开展了一场冬令营活动,总共消费36,106.68元。因当初支付的支票在异地兑换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入账。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将支票退还被告,被告在此后一直未能将所欠款项支付给原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泰博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金凤凰酒店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订房合同;2、催款函;3、致歉信;4、欠条;5、支票及快递单;6、住客账单;7、发票;8、入住登记表;9、其他消费账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定于2016年1月22日-27日期间在三亚举办冬令营活动。2016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爱博思订房合同》,约定被告举办冬令营活动期间预订原告部分客房用于住宿。活动如期举办,被告在原告酒店实际共消费36,106.68元,因被告使用的支票存在无法异地兑付的问题,被告退房后上述费用未能支付。2016年4月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4月27日,被告向原告答复《致歉信》并出具《欠条》,对欠款36,106.6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欠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爱博思订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在原告酒店处举办活动共消费36,106.68元,从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催款函》、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认定被告欠款36,106.68元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36,106.68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泰博思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索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凤凰海景酒店支付欠款36,10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70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坤泰 人民陪审员  郑辉仁 人民陪审员  孙令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