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巫凯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巫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粱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洋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巫凯斌,男性,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巫凯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巫凯斌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3250元及利息31516元,给付案件受理费6603.50元。申请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被执行人巫凯斌已按调解书约定还清欠款,故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