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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庄卓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庄卓峰,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侧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二期6号楼城市动力联盟大楼西区*楼****室。法定代表人:刘德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卓峰��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焯文,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温泉。法定代表人:陈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温泉。主要负责人:陈坚。上诉人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卓峰以及原审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认为: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2669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姜玉华审 判 员  施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欢欢书 记 员  陈予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