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任长伟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长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62号罪犯任长伟,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了(2012)荥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长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20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任长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0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任长伟于2005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伙同他人分别在濮阳市、荥阳市等地,用钓鱼竿作为工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窃得现金、手机、衣服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任长伟系累犯、流窜多地犯罪、三次判刑。罪犯任长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七次、记功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任长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白艳龙、白现峰及管教干警韩林波的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长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长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永 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