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贵友与周波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友,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332号申请执行人:陈贵友,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周波,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陈贵友与被执行人周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贵友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波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执行,另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波所有的坐落于万盛经开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陈贵友尚有本金2086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3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审 判 员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李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先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