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兰亭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兰亭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中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岭。法定代表人:易建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兰亭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金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景轩,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兰亭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预期违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浙江兰亭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刘妮敏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天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