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1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翔与刘晓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刘晓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7365号原告李翔,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雨,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翔与被告刘晓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翔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翔撤诉。审 判 长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