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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泓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陈柳青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泓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柳青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92号申请人:上海泓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202弄5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余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红英,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柳青,女,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人上海泓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涛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柳青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泓涛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31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陈柳青工作期间严重违纪,泓涛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泓涛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陈柳青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陈柳青答辩称:泓涛公司申请所主张的违纪行为不存在,被申请人也未隐瞒证据,故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泓涛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陈柳青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泓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泓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31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泓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钱 卫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