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3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顺利与长沙市雨花区继强货运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利,长沙市雨花区继强货运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0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顺利,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继强货运服务部。经营者:肖俊杰,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顺利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继强货运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芙劳人仲案字[2015]第233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肖俊杰名下位于劳动东路1299号城际新苑5-8栋8-2013(产权证号:7151735**)。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翰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