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贤凤与王俊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凤,王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执恢34-1号 申请执行人:王贤凤,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王俊生,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王贤凤与王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俊生在肥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补偿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7)皖0122执恢34-1号 申请执行人:王贤凤,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新丰村李岗组。 被执行人:王俊生,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桥头集镇桐山村王海涧组79号。 王贤凤与王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俊生在肥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补偿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崔明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5)肥东执字第01154号 合肥工投工业科技肥西有限公司: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李勋金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仇多跃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罗俊、阚荣春在肥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托管资金账户70万元。 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账号:13×××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注:此联附卷 二O一七年一月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皖0122执恢34-1号 肥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王贤凤与被执行人王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提取被执行人王俊生在肥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补偿款1000000元。 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 账号:13×××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七年五月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7)皖0122执恢34-1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7)皖0122执恢3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