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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凌家连申请执行赵克炳等民间借贷纠纷 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家连,赵克炳,曹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家连,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5日,住重庆市梁平县碧山镇黄桥村4组23号,身份证号码:512224196710254912。被执行人:赵克炳,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高兴村3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6603014894。被执行人:曹选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0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高兴村3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680710024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大竹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克炳、曹选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凌家连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选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曹选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石碣支行账号(2010024701052477541)上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曹选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东莞石碣支行账号(6228480606721894677)上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九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