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17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解放东路东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冬,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解放东路东方。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邓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