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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漆婷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漆婷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09号原告:湖南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漆婷婷,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原告湖南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漆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湖南嘉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 曦人民陪审员  万素平人民陪审员  柳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