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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海林与被执行人杲春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林,杲春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林,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杲春媛,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林与被执行人杲春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海林与被执行人杲春媛已达成自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海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5执1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开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