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唐杨与杨小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杨,杨小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062号原告唐杨,女,侗族,1993年5月16日生,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杨小红,男,汉族,1979年2月5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杨与被告杨小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杨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杨小红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