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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申正湘与被执行人XX生、吴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正湘,XX生,武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申正湘,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被执行人:XX生,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武菊红,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正湘与被执行人XX生、吴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2)景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生、吴菊红应付申请执行人申正湘48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XX生与申请执行人申正湘达成和解还款计划,被执行人XX生当庭交付3000元钱,从2017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最少给付申正湘80**元,直到还清48000元为止。申请执行人申正湘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文敬审判员  寇明杰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得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