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朝晖、朱明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朝晖,朱明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民初906号原告: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2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816028973。法定代表人:邱晓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女,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朱朝晖,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朱明惜,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东山县。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朝晖、朱明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被告朱朝晖、朱明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朱朝晖、朱明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3897.01元及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两项之和。诉讼过程中,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朱朝晖、朱明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2837元及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两项之和。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3日,朱朝晖以购买家具家电为由向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借款服务申请表,申请经征信审核后,由投资出借人邱晓晖与朱朝晖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朱朝晖向邱晓晖借款4606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借款年利率为1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朱朝晖应按月向邱晓晖归还本息1665.18元,同时约定如朱朝晖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2日以上每天按期还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期逾期15天以上,邱晓晖有权要求朱朝晖提前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并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邱晓晖依约向朱朝晖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2)汇入46060元,随即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扣除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合计11060元,该部分款项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本案借款本金为35000元。朱朝晖于2015年11月19日还款1665.18元(其中本金974.28元、利息690.9元),2015年12月20日还款1865元(其中本金1188.71元、利息676.29元),尚欠借款本金32837元。2015年10月21日,邱晓晖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将转让事实书面通知朱朝晖。因朱朝晖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应依法偿还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朱明惜与朱朝晖系夫妻关系,前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朱明惜应就朱朝晖所欠债务予以共同偿还。朱朝晖辩称,1、本案借款本金实际为35000元,后朱朝晖于2015年11月19日偿还1665.18元,2015年12月20日偿还1865元,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借款本金46060元来计算偿还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错误,利息部分超额计算的应用于抵扣本金。2、由于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以借款本金46060元来计算利息,本案朱朝晖的违约原因是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朱明惜辩称,其答辩意见与朱朝晖一致,补充1、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邱晓晖明知朱明惜是共同债务人,但不予通知,该债权转让行为对朱明惜不发生效力。2、朱朝晖提供的结婚证上只有朱朝晖的签名,证明邱晓晖与朱朝晖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朱朝晖为甲方与案外人邱晓晖为乙方签订一份编号为E21578110《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4606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家具家电,借款年利率为18%,还款分期月数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即自2015年11月起每月19日归还本息1665.18元。协议约定乙方需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本金和利息,如甲方逾期第一天按期还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第二天起则每天按期还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15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所拖欠的利息,同时还应承担乙方为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0月21日,邱晓晖向朱朝晖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2转账支付46060元。同日,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从该银行卡划扣11060元。2015年10月21日,邱晓晖为甲方与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债权转让流水号:Z21578110),约定甲方将其在编号为E21578110《借款协议》中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转让债权价值为59946.45元。同日,邱晓晖向朱朝晖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15年11月19日、12月20日,朱朝偿分别偿还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65.18元(其中本金1140.18元,利息525元)、1865元(其中本金1351.11元,利息513.89元)。2005年12月6日,朱朝晖和朱明惜登记结婚。诉讼过程中,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借款本金按35000元计算。以上事实有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电子银行回单、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结婚证复印件、朱朝晖的身份证复印件,朱朝晖提供的银行历史流水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朱朝晖与原债权人邱晓晖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后邱晓晖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朝晖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名,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依法取得享有对朱朝晖本案债务的权利。诉讼过程中,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借款本金按35000元计算,系其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朱朝晖逾期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依约有权要求朱朝辉提前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朱朝晖尚欠借款本金32837元,因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35000元,朱朝晖已偿还两期本息,尚欠借款本金为32508.71元(35000元-1140.18元-1351.11元)。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朱朝晖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总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现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朱朝晖与朱明惜系夫妻关系,且朱朝晖所欠债务系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明惜对朱朝晖所欠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朱朝晖辩解应按借款本金35000元计算已偿还部分的本金和利息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朱明惜辩解邱晓晖债权转让未向其通知,本案债务系朱朝晖的个人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朝晖、朱明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2508.71元及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二、驳回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朱朝晖、朱明惜负担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素琴申请执行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