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志梅与包石泉、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志梅,包石泉,陈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669号原告:安志梅,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石泉,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生,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安志梅诉被告包石泉、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安志梅负担。审判员 巴米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