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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建平、李静与陈宝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平,李静,陈宝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平,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清,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赵建平、李静因与被上诉人陈宝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建平、李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