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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蓉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蓉,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2民初82号原告:郭蓉,女,汉族,1965年出生。被告:张彬,男,汉族,1964年出生。原告郭蓉与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蓉、被告张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承诺2015年4月15日归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在年底只归还了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90000元的欠条一张,2016年6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30000元的欠具一张(已经本院处理),此次起诉的60000元债务系被告张彬将此债务转让给高某,因转让无效,故起诉被告归还此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彬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借款25715元事实,但认为,所欠60000元中,借款25717元,10000元是利息,其余是向原告购买安利产品产生的债务。原告郭蓉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5月28日,被告张彬书写的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张彬欠款的事实。2、2015年1月14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苏兵团支行沙河镇营业部原告给被告打款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715元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1015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安利产品欠款及借款及利息共计110000元,2015年年底,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2016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张彬欠郭蓉玖万元。由于近期无现金,现我押有一现代X35车主,高某欠我陆万元所押,待近期车主归还即还郭蓉。张彬,2016年5月28日。”2016年6月10日,被告张彬给郭蓉出具30000元的欠条,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作出(2017)兵01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原告此次起诉的60000元债务系被告张彬将此债务转让给高某,因转让无效,故起诉被告归还此款。本案原告所主张的60000元欠据中,其中借款25715元,利息10000元,购买安利产品24285元。原告提供的打款凭证显示,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农行卡打款25715元。原告认可60000元中含有10000元利息的事实(计息时间从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中国农业银行阿克苏兵团支行沙河镇营业部的银行打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打款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不予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性。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彬向原告郭容借款的事实,有银行打款凭证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张彬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7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60000元欠据中含利息10000元(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郭蓉要求被告张彬支付10000元利息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提供的欠据既有借款的事实,又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购买原告24285元安利产品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蓉借款25715元;二、驳回原告郭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郭蓉负担200元,被告张彬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