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何艳平与张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平,张贵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536号原告:何艳平,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荣,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张贵荣快餐厅经营者,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何艳平与被告张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何艳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艳平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何艳平负担。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超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