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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永清申请执行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清,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清,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永清与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12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