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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鑫宇翔建材店、戴明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鑫宇翔建材店,戴明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鑫宇翔建材店,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建明酒店向西500米(童装基地横二路底层店面1、2号)。经营者胡友明,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执行人:戴明贞,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鑫宇翔建材店与被执行人戴明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16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戴明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鑫宇翔建材店款项34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戴明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戴明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明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戴明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戴明贞尚有款项345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鑫宇翔建材店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