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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站普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站普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站普,又名张占普,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陟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29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站普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站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站普驾驶一辆豫H×××××号白色大众轿车携带一套“伪基站”设备,先后在焦作市锦祥花园、武陟县世博超市附近、武陟县大虹桥乡等地向不特定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经查,认定张站普使用的“伪基站”设备阻断有效手机用户1158423个,每条短信导致移动手机用户通信中断8-12秒。武陟县公安局因本案扣押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部(黑色长方体盒子、银白色逆变器)、vivo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站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分析意见、焦作市无线电管理局检测报告、作案工具照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张站普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29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站普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站普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站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站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站普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部、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原继东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