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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甘振辉、范腾达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振辉,范腾达,张士丰,李腾,陈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790号申请执行人甘振辉,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范腾达,汉族,1992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士丰,汉族,1992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腾,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陈立涛,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联系方式。甘振辉申请范腾达等人格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终25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甘振辉于2016-9-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终258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长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