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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高玉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06号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培宽,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玮,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高玉华,女,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花园路西铁路*号住宅楼*幢。(未开庭,其他身份不详)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