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长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4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长杰,男,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刘长杰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4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长杰申请再审称:本案核心是第三人故意做虚假鉴定,应予以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原审对本案裁定不予立案是违法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法制办是国务院的内设办事机构,申请人以国务院法制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刘长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长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