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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涂XX与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竹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XX,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涂XX被执行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竹金本院在执行涂XX与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竹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列被执行人吉竹金失信人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