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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英文与王会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文,王会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496号原告:李英文,男,194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王会永,男,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李英文与被告王会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英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英文负担。审判员  贾立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