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7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英文与王会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文,王会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496号原告:李英文,男,194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王会永,男,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李英文与被告王会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英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英文负担。审判员 贾立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