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鑫、杨善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杨善定,杨正军,杨绍管,罗善固,张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1刑初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鑫(曾用名王日同),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善定,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1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正军,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铝厂职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2月2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绍管,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保安,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2000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2月3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善固,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凯(曾用名张芝军),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7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军、杨善定、杨绍管、罗善固、王鑫、张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正军、杨善定、杨绍管、罗善固、王鑫、张凯经合谋,租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强村六我屯张芝亮家自建房一楼门面开设赌场,并四次更换赌场地点。同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2015年6月13日,兰剑、杨正、龙某、黄某6、农某3(均已判刑)与被告人杨善定经合谋,租用黄某7(已判刑)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房屋作为赌博场地,招引赌徒,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正军、杨善定、杨绍管、罗善固、王鑫、张凯合伙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赌博并抽头营利,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正军、杨善定、杨绍管、罗善固、王鑫、张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正军、杨善定、杨绍管、罗善固、王鑫、张凯经合谋,租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强村六我屯张芝亮家自建房一楼门面,用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以“三公”的形式招揽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四次更换赌场地点。期间,被告人杨正军负责整个赌场的经营运作,被告人罗善固、王鑫负责看场子,被告人杨绍管、张凯负责在赌场内赌钱招揽赌客参与赌博,被告人杨善定负责发牌和抽水营利,所得款交由被告人杨正军管理并进行分配。每天散场后,被告人杨正军根据当天抽头渔利的数额,在除去当日赌场的开销后,剩余的钱由六被告人进行平分。赌场在开设期间,每日参赌人员有10至20人不等,每日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至12000元不等。同月2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名,缴获赌资人民币23250元。2、2015年6月13日,兰剑、杨正、龙某、黄某6、农某3(均已判刑)经合谋,租用黄某7(已判刑)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房屋作为赌博场地,招引赌徒,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并安排被告人杨善定参与赌博和看场子,何某懂、郑某(均已判刑)负责在赌场抽头,农某4(已判刑)在赌场负责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韦某5、梁某2、杨某6、韦某6(均已判刑)负责在赌场外望风。至同年6月17日晚,该赌场共组织赌博10次,每次参赌人员10至20人,共抽头渔利10余万元。被告人杨善定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绍管因犯盗窃罪,2000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鑫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罚没收据、(2000)隆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2015)隆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2012)隆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杨某1、杨某2、王某1、黄某2、张某1、梁某1、杨某3、杨某4、张某2、李某、周某1、杨某5、黎某、罗某1、王某2、夏某、岑某、王某3、韦某1、罗某2、农某1、农某2、王某4、周某2、韦某2、班某1、吴某、黄某3、陈某、韦某3、陆某、韦某4、黄某4、黄某5的证言;被告人杨正军、杨善定、杨绍管、罗善固、王鑫、张凯的供述;同案人兰剑、杨正、龙某、黄某6、农某3、黄某7、何某懂、郑某、农某4、韦某5、梁某2、杨某6、韦某6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军、杨善定、杨绍管、罗善固、王鑫、张凯合伙开设赌场,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善定参与兰剑等人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未指控被告人杨善定犯赌博罪罪名,本院予以认定,以被告人杨善定犯赌博罪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善定在犯赌博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鑫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鑫的缓刑。二、被告人王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三、被告人杨善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四、被告人杨正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五、被告人杨绍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被告人罗善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七、被告人张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八、被告人杨善定所获赃款人民币三千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上述所判罚金、退缴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退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