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更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521号罪犯张军,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2015年7月8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3年8个月27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五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张军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张军于2016年10月1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军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准予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坤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