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尹前林与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区国色天乡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区国色天乡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290号原告尹前林,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一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区国色天乡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国色天乡商业街A区12栋。负责人:游达。被告二: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4楼2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苟晰、张飞,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尹前林与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区国色天乡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前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前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