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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西峰区尚品自选店与张五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峰区尚品自选店,张五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211号原告:西峰区尚品自选店。经营者:张海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五宁,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西峰区尚品自选店与张五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西峰区尚品自选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西峰区尚品自选店以张五宁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峰区尚品自选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西峰区尚品自选店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