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贤良与朱跃清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良,朱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朱贤良,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朱跃清,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朱贤良与被执行人朱跃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特4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跃清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贤良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跃清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朱跃清名下的一套房屋现为预售合同登记未办理产权证,且该房屋所在的楼盘已停工被区政府接管,尚不够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朱跃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跃清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朱贤良发出举证通知书,通知其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朱跃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朱贤良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朱跃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要求听证。截至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朱跃清尚欠申请执行人朱贤良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9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贺露红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