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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阳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李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936号原告:阳某,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与被告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申请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阳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有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