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824号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青山镇西街33号。诉讼代表人:高峰,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丁万祥,男,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被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楚雄市经济开发区云开路。法定代表人:吴昌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依法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洪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