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肖海香与陆兵、陈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香,陆兵,陈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1138号原告:肖海香,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兵,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林燕,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原告肖海香与被告陆兵、陈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海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被告陆兵、陈林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海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陆兵、陈林燕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陆兵、陈林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4日,被告陆兵向原告肖海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月息2分。原告肖海香当日通过网上转账汇款10万元给被告陆兵。被告陆兵与陈林燕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多次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陆兵辩称,10万元借款是事实,利息给付一个月5000元,目前我没有能力负担利息。陈林燕辩称,借款从一开始到起诉之日我都不知情,法院通知拿传票我才知道。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肖海香与被告陆兵原系同事关系。被告陆兵与陈林燕系夫妻关系。被告陆兵以做生意为由,向肖海香借款。2014年4月4日,被告陆兵出具借条一张,立明:“今借到肖海香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注:月息2分,(借款人用期2014年4月4日到2015年3月4日),借款人陆兵,2014年4月4日”。原告肖海香当日通过网上转账汇款10万元给被告陆兵。借款后被告陆兵给付5000元利息,余款本息一直未付。原告肖海香经多次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陆兵向原告肖海香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肖海香持借条要求被告陆兵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兵与陈林燕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肖海香要求被告陆兵与陈林燕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兵、陈林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海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4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还款时扣除已还利息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被告陆兵、陈林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