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彭元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元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元洪,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在业,住重庆市璧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元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元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彭元洪饮酒后驾驶渝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彭元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彭元洪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彭元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彭元洪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车放行条存根,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吊销彭元洪驾驶证的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元洪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彭元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元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碧珊 更多数据: